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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-12-13

探採事業部溝通說明會會議記錄

探採事業部溝通說明會會議記錄
  1. 依84.5.30經濟部經(84)國營84535403號函,探採事業部組織規劃及組織規程修正,須由公司正式派員與台灣石油工會溝通協商,以符合行政程序規範,以期探採事業部順利成立。
  2. 公司應依探採事業特性,訂定績效考核辦法。
  3. 公司應將印尼山加山礦區之績效併入探採部門﹔另外國內自產油氣之礦源折耗應撥回探採部門,供專款專用。
  4. 公司應保障探採部門員工之工作來源﹔且對人員之進用補充,應落實退十補二原則。
  5. 請經理部門確實回應以上訴求,讓探採業務以事業部之組織型態,順應挑戰、永續經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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