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退休金條例(勞退新制)自94年7月1日實施以來,迄今將屆滿5年。依
條例第9條規定94年7月1日前已在職純勞工身分會員(雇用人員、分類雇用人員)
必須在99年6月30日以前決定是否選擇適用勞退新制。爰本會特提供相關分析資
料讓會員參考:
一、 兩制度說明
(一) 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(簡稱舊制):前15年每滿1年給與
2個基數,第16年起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45個基
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;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惟超過
30年年資為無效年資。
(二) 勞工退休金條例(簡稱新制):雇主每月提撥薪資6%,1年72%
(0.72個月),另有保證收益(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存利率,
不足部分由國庫補足)。年資計算沒有無效年資問題。
二、 計算公式及建議選擇制度(舊制年資包括服兵役年資)
(一)(舊制現有年資×基數)+(選擇新制後至退休年資×0.72個月)>
45個月:建議選擇新制
(二)(舊制現有年資×基數)+(選擇新制後至退休年資×0.72個月)<
45個月:建議維持舊制
惟綜上建議並未考慮「民營化變數」之影響,即假設中油公司民營化,在
民營化結算舊制年資後,維持舊制者仍可繼續適用舊制(前15年1年2個月);
選擇新制者則必須繼續適用新制(1年0.72個月),亦未計算新制「保證收益」
,爰請會員酌參計算公式後,依個人年資、年齡、生涯規劃自行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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